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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教育著作权侵权成为网络治理重点

更新日期:2023-05-10

“数字教育不断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新的矛盾和纠纷。侵权主体在线提供数字化的教材、授课讲义、试题以及教学音视频等行为频发,引发了系列著作权侵权纠纷,制约了数字教育的健康有序发展。”近日,在北京互联网法院举行的“加强著作权司法保护保障数字教育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上,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说。

  会上发布的《数字教育著作权案件审判情况白皮书》显示,近4年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数字教育著作权纠纷案件2733件。赵瑞罡介绍,被诉案件中,被告通过销售、赠送、配音、在线课堂使用等多种方式使用教育产品,侵权方式多样。此外,新技术、新应用引发的新型侵权行为不断涌现。在已有案件中,不断出现因点读笔、AI早教机器人、有声读物等新技术、新应用使用而引发的数字教育著作权案。

发布典型案例,阐述界定规则

  赵瑞罡认为,近几年,受疫情影响,数字教育发展进程提速,而相关主体的法律意识尚待提升,有些规则尚不清晰。部分侵权主体依托各类平台实施多种直接、间接侵权行为,导致侵权形式呈现多样、隐蔽。随着5G、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感知等新技术、新应用不断完善发展,教培主体借助上述技术措施提供教育产品时,存在侵权行为,引发纠纷。此外,成熟化的运作模式导致批量维权案件在数字教育著作权案件中呈现数量多、占比高、类型化突出的特点。

  发布会上,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负责人张连勇通报了8起典型案例,其中教师授课所产生的口述作品著作权一般归属于教师个人、具有独创性的美睫操作视频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视听作品、客观机械录制类数字教育内容可作为录像制品受到保护等引人关注。同时,案例也对分工合作在线提供他人教育产品、员工代表公司未经授权在线传播图书、网络课堂教学中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美术作品、短视频汇集电子书主要内容等侵权行为予以准确界定,并明确可依照权利人商品单价乘以被告的获客数量裁量性确定实际损失数额,充分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强化平台责任,致力源头治理

  “数字教育领域的著作权侵权行为频发,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应当成为网络空间著作权治理的重点。”对于如何妥善化解数字教育著作权纠纷,赵瑞罡介绍,北京互联网法院将立足审判职能,持续加强与行政机关、行业主体等协同治理,致力于从源头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推动数字教育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

  同时,他建议强化平台责任,数字教育平台、电商平台应依法履行对入驻主体的资质审核义务,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加强对内容和用户的管理,有效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数字教育产品制作者应注重通过技术措施保护数字教育产品成果,以免使自身权益遭到侵害。此外,法院、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依托各类普法平台,向社会公众进行普法教育,普及著作权保护知识,并通过各类媒体适时发布侵害数字教育著作权典型违法行为案例,从正反两方面引导社会公众提高著作权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