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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升丨清代私刻书板的赁板印刷现象

更新日期:2024-01-04

赁板印刷从宋代印刷术普遍应用开始就成了惯常现象,但以往的研究主要关注官府和书坊之赁板印刷。本文以张潮等例子为基础,结合明清出版史,初步揭示了清代私刻的赁板印刷现象:赁板印刷是士商合作的重要模式,是士商博弈而达成双赢的结果,是私刻本进入市场的重要推手;达成赁板印刷的重要因素包括书业发达之地,名气较大的作者,士人的积极推动,私刻本的普遍性,士人与书商交往的普遍性,书坊不愿意大量刻板与藏板,士人重视藏板;赁板印刷处所包括私家、书坊或刻字铺;私刻书板的赁板钱应小于或相当于所印书总售价的十分之一,而且往往以书充抵。上述研究可为我们判别私刻本与坊刻本、探讨私刻本的印数及传播提供新的参考。

作者:张升,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教授。

藏板者,指书板的所有者。梓行者,指图书的印行、发行者,即利用书板印制成书而予以流通者。一般情况下,古代图书的藏板者往往也是梓行者。但是,我们看古书的时候,有时会在一书的封面(亦可称为扉页)中看到其藏板者与梓行者不一样,这是为什么呢?除了一部分是书板售归梓行者外(但是,这种情况下梓行者其实可以铲除藏板者之名),绝大部分应该是赁板印刷造成的。赁板印刷是指某一方向拥有板权的一方租赁板片,刷印书籍。也就是说,藏板者将板片有偿租给梓行者来印刷,而梓行者有权在封面上印上自己的名号,以为广告之用。赁板印刷从宋代印刷术普遍应用开始就成了惯常现象,因为印书者可以只付出少量钱和劳动而省却出版的大量费用与劳动(如雕板等)来获得图书,而板权方则利用板片寻租而最大化其剩余价值。不过,以往的研究表明,赁板印刷往往是指官府或书坊之书板而言的,且在书坊中更为普遍,也更为突出。那么,私刻(家刻)书板是否也存在赁板印刷现象?具体如何操作?是否普遍?其影响如何?本文主要想探讨上述问题。

需要说明的是,书板主无偿(不收取赁板费)替人刷印书籍,不属于本文讨论的赁板范围,因为在古代士人交往中,有大量的只支付纸墨钱与人工钱以及甚至不支付任何费用的刷印书籍以应付索赠的情况。这类似于赠送的变种,不是赁板印刷。正因如此,私刻书板的赁板印刷往往是商业行为,反映了士人与书商的合作。关于士人与书商的合作,以往学界主要关注士人为书坊主提供书稿、编书、作序等模式。其实,我认为还有一种重要(可能更主要)的合作模式,即士人私家刻板,而书坊赁板印卖。这一模式的本质是士商合作,而且是有关私刻本的合作。除非迫不得已,私家不会把板片卖给书商(或书坊)。书商(或书坊)除非明确有高利润回报,也不可能新刻一套书板。因此,赁板印刷是士商博弈而达成双赢的结果,是私刻本进入市场的重要推手。

01

学界关于赁板印刷的认识

在古代图书是相对较为贵重的商品,大多数情况下不会被大量印刷,而是按需而印。也就是说,图书市场上往往不是总有充备的现货供人选择。为了避免印刷造成的浪费,供需双方会通过赁板印刷的方式予以制衡,即需求方向板权方租板印刷,或请人代为印刷。这种情况在宋代就已出现。

叶德辉《书林清话》卷六“宋监本书许人自印并定价出售”载:“南宋刻林钺《汉隽》,有淳熙十年杨王休记,后云:‘象山县学《汉隽》每部二册,见卖钱六百文足。印造用纸一百六十幅,碧纸二幅,赁板钱一百文足,工墨装背钱一百六十文足。’……淳熙三年,舒州公使库刻本州军州兼管内劝农营田屯田事曾穜《大易粹言》,牒文云:‘今具《大易粹言》壹部,计贰拾册。合用纸数、印造工墨钱。下项纸副耗共壹千叁百张,装背饶青纸叁拾张,背青白纸叁拾张,棕墨糊药印背匠工食等钱,共壹贯伍百文足,赁板钱壹贯贰百文足。库本印造,见成出卖,每部价钱八贯文足。右具如前。淳熙三年正月□日,雕造所贴司胡至和具。’……明正德己卯重刊宋庆元元年二月刊《二俊文集》,前有记云:‘《二俊文集》一部,共四册。印书纸共一百三十六张,书皮表背并副页共大小二十张,工墨钱一百八十文,赁板钱一百八十六文,装背工糊钱(按,此下有脱文)。右具如前。二月□日,印匠诸成等具。’明影宋绍兴十七年刻王黄州《小畜集》三十卷,前记一则云:‘……今具雕造《小畜集》一部,共捌册,计肆佰叁拾贰版。合用纸墨工价下,印书纸并副板肆佰肆拾捌张,表背碧青纸壹拾壹张,大纸捌张,共钱贰佰陆拾文足。赁板棕墨钱伍百文足,装印工食钱肆佰叁拾文足,除印书纸外共计壹贯壹伯叁拾陆文足。见成出卖,每部价钱伍贯文省。右具如前。绍兴十七年七月。’”可见,宋代地方官府刊刻的书籍允许私人租板印行,但要缴纳赁板钱,如《汉隽》《大易粹言》在书中就标明了具体的赁板钱。

目前我们没有发现关于元代赁板钱数的记载,但能找到元代图书需求者前往官方藏板机构刷印书籍的材料。例如,元至元五年(1339),谢应芳为印置《十七史》,获“中统钞题助者:赵师吕、萧昭卿、王伯祥、王子芳、王仲德各一百贯,葛用中、王君寿、道士邓混然各五十贯,祁尘外、萧子璋、金君玉各廿五贯,僧琇玉林廿贯。命甥女婿周明举诣集庆路,干托士友陈雪心买纸,儒学内印置,共作四百六十册,所用装潢作料工直等费计二百贯”。有学者认为,“有宋一代,官府所刻书板例许士人纳纸墨钱收赎自印,同时亦有定价出售。元代则沿袭了这一成例”,并指出:“从现有的史籍记载来看,当时人们大多采取纳纸墨钱租赁书板自印的方式获得所需图书,赁板钱也就经常见诸有关记载。而当时人们之所以赁板自印,而非按定价购书,应与雕版图书和宋元图书市场的特点有关。宋元是雕版印刷普及、雕版图书市场初步形成的时期。雕版图书具有书板的印刷使用寿命长、随需随印的特点,刊售者可以控制图书印造、现卖的数量,其产量富有伸缩性。宋元图书市场上雕版图书的供给,需求价格弹性大,大多需求不足,价格过高,这就使刊售者可以采取赁板自印和现卖并行的方式出售其产品,而买者则可以选择赁板自印的替代方式,廉价获取其所需雕版图书。赁板自印乃是特定图书市场条件下的产物。”

上述是就官刻而言的,至于坊刻,宋朝的情况不太清楚,元朝则和明朝的情况大致一样,也有赁板印刷。当时书坊间的版片租赁是如此普遍,以至于相隔遥远之书坊间均可达成合作。贾晋珠《谋利而印:11至17世纪福建建阳的商业出版者》认为,元明时期,建阳出版商的版片有时会以买或借的形式,“从一个出版商转到另一个出版商手中,甚至辗转千里”。书板长距离运输毕竟不太方便,故贾晋珠在随后的注释中补充说:“其实并不确定这套版片是否曾辗转于两地,因为版片中带有书坊版记的那一部分可以被轻易挖改,每个出版商可以在同一地点印刷属于自己的‘版本’。”这其实所指就是赁板印刷。贾晋珠在后文对此还有更明确的表述:“尽管书坊之间的竞争十分激烈,而且往往几乎同时印制同一著作的几近相同的版本,不过,一旦一套书版镌刻完毕,便可以出借给任何想印这部书的人。这种做法也就可以说明,为何一部书会有两个,甚至更多的不同刊行人的牌记。”指出书坊间合用书版,赁板印刷者会换上自己的牌记。

前述贾晋珠《谋利而印:11至17世纪福建建阳的商业出版者》主要讨论的对象是十七世纪以前(清初以前)的书坊,而包筠雅《文化贸易:清代至民国时期四堡的书籍交易》则主要探讨清代至民国时期的书坊。相对而言,包筠雅对赁板的研究更细致、深入:“一家书坊可以从其他书坊租用、购买雕版。如果是租用,则需保留原书坊名;如果是购买,则可以用自家的书坊名代替原书坊名。当然,除非是处于困境,急需资金,否则书坊一般不轻易出售雕版,而会采用出租或等价交换的方式。这是因为刻印雕版在书籍出版中是最大的一笔投资。”这一观点是很有价值的,有助于我们了解:如何通过封面原藏板者留名与否来判断其书板是出租还是已出售的;租赁书板较买断书板更为普遍。此外,包筠雅还提供了两份租版价格表。尽管她认为据这两表很难总结出普遍的租价规律,但起码可以说明书坊租版的普遍性,且明码标价。

文革红主要关注清朝乾嘉以前书坊的小说出版,其研究成果同样也说明,清朝书坊赁板印刷很普遍,其中涉及小说、医书比较多。她指出:“广州书坊还有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一副书板,多家书坊共用,也就是说转板、租板、批发经营的现象增多。”文革红还明确指出:“凡是由某家藏板而由另一家梓行的书,都是由一家刊版而由另一家印刷、发行”,常常在通俗小说扉页中同时出现的“××藏板”和“××梓行”,乃是板片拥有者和刷印、分销者的不同标识。可见,一书的藏板者和梓行者不同,这种情况多为赁板造成的,因为梓行除了表示刊刻,还有发行之意。如果只是刊刻,则不必标梓行。倘若藏板者是书坊的话,更不会这样宣传对方(梓行者)。因此,梓行应该是承担发行之意,即赁板印刷。

赵益《》(点击标题查看文章)对明清赁板印刷有深刻的揭示:“明清时期付‘板头钱’刷印成为书坊出版的常态之一,正是这种分工的典型表现。明清时代内府、寺庙、书院所刻书版,往往成为某种公共资源,任由书坊或个人付费刷印,比较典型的例子是明南京大报恩寺藏《永乐南藏》书版、清内府已刻书版,以及清阮元学海堂所刻《皇清经解》等。”不过,该文主旨在于揭示出版中装订环节的合理性与普遍性,为解决通俗小说纷纭复杂的版本问题(主要体现为在一书中标署出版方名号不一致)提供新的思路,且主要关注的是坊刻,尤其是通俗小说的出版,对私刻赁板印刷并没有具体讨论。

以上的研究表明:其一,尽管具体的操作细节不是很清楚,但自宋代至清朝,官刻与坊刻一直都存在着赁板印刷,而且相对来说坊刻的赁板印刷越往后越普遍;其二,某些图书封面上所标的藏板者与梓行者不同,除了个别是买断版权所致,大多数应该就是赁板印刷造成的。不过,上述研究主要集中于官刻与坊刻,因此,以下拟以清代为例,谈谈私刻的赁板印刷现象。

02

清代私刻的赁板印刷

清代私刻很多,但关于私刻赁板印刷的记载并不多。

张潮、王晫

张潮的身份比较特殊,其刻书有归属私刻还是坊刻之争,而笔者倾向于其为私刻。张潮自己曾明确说:“其所以付之梨枣者,亦因友人索看者多,聊代钞录,藉以就正云耳,初非侔利计也。台谕所云获利不赀,仆窃惑焉。近年坊贾大半折阅,良由买书者少,借看者多。八闽翻刻之风,不啻黎丘昼见。……仆非选手,亦非坊人,不识于何处获此不赀之利乎?”他认为自己不属于“坊人”,刻书也并非为了牟利。

在图书出版中,张潮主要负责编书,也兼顾刻板,然后找坊人发兑。陈鼎致张潮书云:“正在穷居萧索之候,忽接手教,又得多书,足以慰诸同人。……承谕封面悉发各坊,此书各坊早已闻之,前王子庞携得两部来,因乏食,寄宝翰楼,一得银六钱三分,一得银四钱八分,盖金陵诸名家垂涎此书已久矣,故弟有二三十部之索也。今坊中人多穷,不能来印,十月间书客一到,必蜂拥要此书,坊间必怂恿来印。”可见,张潮的策略是将封面分发给书坊作广告,招揽书坊来刷印,而不是印成书再分发给书坊销售。张潮“寄余淡心征君”云:“《虞初》拙选借光《王翠翘传》,兹先以八卷成书,听坊人发兑,想明春吴门亦可购矣。”所谓“听坊人发兑”,也是指等坊人来印刷,而不是印成书让坊人售卖。从这个意义上讲,发兑其实就是指书坊赁板印刷。至于张潮“寄王丹麓”云:“其(指《檀几丛书》)前集并《昭代丛书》,闻都门颇多购者,近扬州有一坊贾,付与板片,似可放心,将来可以发兑矣。”可知书板也可寄存于书坊,以方便其赁板印刷。

当然,张潮也会自己先印成一批书,用来应酬与宣传,甚至出售。但是,大批量的发兑,还是依靠书坊来赁板印刷,尤其是丛书这样的大部头书籍。例如,张潮将《檀几丛书初集》等先印出一部分发坊间卖,又赠给陈定九一些,然后说:“所谕拙选丛书,只印出二十余部,发去坊间赶考之外,所存不多。今寄去《檀几丛书初集》五部,《昭代丛书》五部,《幽梦影》四部,暨《凯旋诗歌》,到日乞检入。从来索书者不过一部,多则二三部足矣,今先生各索一二十部,独不虑人以奇贪异酷议其后耶?一笑。附上封面数张,烦付各书坊粘贴肆中,如欲得书,听其买纸来印。至于板头可以从轻,止得加一足矣。”张潮这次赠书其实是有所托付的,即让陈定九帮忙到书坊中推销。板头(钱),即指赁板钱,如张潮“寄戴田友”亦云:“拙刻数种附呈台政,倘省中有欲印行者,悉听来印,板头从便可耳。”

王晫的图书出版运作模式与张潮的相类,而且他们之间也多有合作。王晫《霞举堂集》即是当时赁板印刷之一例证。清康熙间刻本《霞举堂集》是王晫的家刻本,其书内正文书口刻有王晫书斋名“霞举堂”,但封面有“还读斋梓行”字样。还读斋是杭州书商汪淇的书坊名。显然,此书为霞举堂所刻,但由还读斋赁板印行、发卖。

赵翼

赵翼“书贾施朝英每年就我刷印拙刻《瓯北诗钞》《陔余丛考》《廿二史札记》《十家诗话》等各数百部,书以一笑”诗云:“和凝板本早雕锼,却被屠沽索价酬。鼠璞料无三倍获,鸡林可有百金求。奇分宛委藏书穴,气压麻沙贩客舟。我是为名他为利,大家不免达人羞。”诗意大概为:五代时和凝刻印自著之书分惠众人,而我赵翼刻书也是如此(而且早已刻好,存板于家),本不想销售,却被书商(屠沽)出钱要求刷印(这说明书商是出了赁板钱的)售卖。我的著作不是很好(鼠璞,自谦之辞),应该不会有太高的销售利润回报。但是这些书似乎在市场的表现还不错,卖得比一般的畅销书还好。不管如何,求名求利,我和书商各有所图,让各位达人显贵见笑了。

赵翼的诗虽有一些玩笑性质,却很好地揭示了当时士人与书商合作的普遍模式——赁板印刷以及这种模式背后的动因(一者为名,一者为利)。施朝英应该是湖州比较有名的书商,而且是家族式的书商。洪亮吉《北江诗话》中所谓“掠贩家”施汉英,可能即是施朝英的兄弟辈,与赵翼亦有往来:“我昔初归有余俸,欲消永日借吟诵。汝从何处闻信来,满载古书压船重。我时有钱欲得书,汝时有书欲得钱。一见那愁两乖角,乘我所急高价悬。虽然宦橐为汝罄,插架亦满一万编。我今老懒罢书课,囊中钱亦无几个。愧汝犹认收藏家,捆载来时但空坐。”赵翼在当时颇有诗名,而施朝英显然是看中了赵翼的名气,才会主动参与销售赵氏著作。因此,有施氏这样的书商加持,赵翼的书才能畅销(每年数百部的销量对于私刻来说是相当大的),而其名声也愈加显扬。而这显扬的名声又会进一步推动书商刷印其著作。可以说,这是士人与书商双赢的合作模式。

蔡显

蔡显,字景真,号闲渔,江苏松江府华亭县(今上海松江县)人,雍正七年(1729)举人,以开馆授徒为业,所著有《闲渔闲闲录》《宵行杂识》《红蕉诗话》《潭上闲渔稿》《闲渔剩稿》《老渔尚存草》《续刻红蕉诗话》等。其中《闲渔闲闲录》共九卷,是一部见闻笔记,所载内容庞杂,或记人,或记事,或记诗文,间有评述,有一定的史料价值。其资料来源,有得于亲历者,有得于书上者,有得于道听途说者。乾隆三十二年(1767)此书刻成后,浙江湖州书商吴建千自备纸张刷印了一百二十部,其中留二十部给蔡显抵偿板价,而自己带走了一百部。可见,湖州书商吴建千通过赁板印刷的方式得到了一百部《闲渔闲闲录》。

以上三个例子尽管比较少,但有一些共性。笔者尝试以此为基础,参考其他相关材料,分析清代私家刻书赁板印刷的普遍体现与特点。

其一,什么样的书板会被赁板印刷?

李绿园《歧路灯》载,谭绍闻道:“如今本城中,还有藏着一楼印板之家。”观察道:“是谁家呢?”绍闻道:“是盛藩台家。”观察道:“什么书名?是刷印送人的,是卖价的?”这里揭示了明清私刻图书的主要用途:送人与售卖。当然两者并非非此即彼的关系,有时也可相互结合,即既可送人又可售卖。上述三例即是如此。

张潮出版的图书中有些作为礼物赠送,有些则通过主动联系书商而托其销售。如前所述,张潮有一定的书商性质,编刻书多,与书商有长期的合作,熟谙其中的运作之道,故其虽然自称不求利,但实际上是既求名又求利。因此,张潮一方面将编刻之书大量送人(其送人主要是为了宣传,扩大影响),另一方面将这些书的封面发往各家书坊,以便书坊来赁板刷印。张潮特别注意将两者结合,即在赠人的同时托受赠者将封面发往书坊,或托其往书坊中宣传。其经营之道可概括为:以赠人获名来助推售卖(赁板刷印);以售卖(赁板刷印)坐实其名,进一步推动征稿、宣传与售卖。这一既求名又求利的图书出版运作模式,在明清江南下层文人中被普遍采用,如前述的王晫。相对来说,张潮可能更看重求名,所以其获利并不多。换言之,从求名来说,张潮是成功的;但从获利来说,则不能算成功。

蔡显的《闲渔闲闲录》也是既赠人也售卖的。从《清代文字狱档》看,《闲渔闲闲录》在刻成书板后似乎并没有马上被印刷,而首次印刷品即是湖州书商吴建千所印的一百二十部。蔡显并不是知名人士,其别的著作似乎也没有受到书商的青睐,因此,蔡显很可能主动联系书商,请其来商谈刷印之事,最后谈成以二十部书为赁板印刷之费。这样做,蔡显既能印成书,又不花钱,又可获名(一百部书可以销售,二十部可送人),对他这样财力有限的士人来说是再合适不过了。湖州书商吴建千当然也有自己的考虑,认为此书可能有一定的市场,而且所花赁板费并不多。事实上,吴氏于乾隆三十二年三月印刷的一百部《闲渔闲闲录》,到六月文字狱案发时只余四十五部,应已售出五十五部,可见此书也还算好销。

赵翼的著作也是既赠人也售卖的。赵翼在当时名气较大,而且有丰厚的财力,因此能吸引书商的注意。赵翼平时与书商来往颇多,而施氏就是经常卖书给他的书商,故能知其著述情况。从其与书商施朝英、施汉英长期来往看,双方的合作是水到渠成之事。

从上述三例可看出私刻赁板印刷出现的一些共性。首先,书业发达之地。张潮是徽州人,长期生活在扬州;王晫是杭州人;蔡显是华亭县人;赵翼是常州府阳湖县人。以上这些地方都属于广义上的江南。江南在宋代以来即是书业发达之地,书商众多。士人平时与书商多有来往,肯定了解赁板印刷的运作模式。这些地方赁板刷印经常发生,且广为人所接受。其次,名气较大的作者。由于图书本身的畅销与否很难悬断,而且从内容等方面也很难去推求是否畅销,因此,作者的名气就成了书商决定是否赁板印刷的重要因素。例如,赵翼在当时颇有诗名,而张潮(字山来)在当时图书市场上也有较大的名气,正如他自己所提到的:“……潮素有薄名,世所共知,是以京省坊客肯要,若换去张山来三字,势必与前大不相同。”相对来说,蔡显的名气比较小,但也有一定的才名,而且著述颇丰。最后,在赁板印刷的士商合作中,士人往往是更积极主动的一方。也就是说,一般由士人发起,主动联系书商,寻求赁板印刷。例如,张潮就多次主动联系书坊,分发封面进行宣传。蔡显也很有可能是主动联系书商来印刷的。至于赵翼,尽管其有较高的身份与名气,也很可能是主动联系书商,因为正如其在“编诗”中所说的:“旧稿丛残手自编,千金敝帚护持坚。可怜卖到街头去,尽日无人出一钱。”他自己很难推销其著述。事实上,我们从常理上也能很好理解这一点。通过赁板印刷,士人既可获名又可获利,旱涝保收。但书商以逐利为唯一目标,而赁板印刷是一项带有风险的举措,故书商只能通过压低甚至拖欠赁板钱来保障自身的利益(如下文提到张潮的例子)。例如,私刻本中最主要的是文集,而出售的文集有时甚至低于成本价。在这种情况下,作者从赁板刷印中获利是有限的,而更主要的是为了求名。为了达成合作,士人可能会做出更多的让利。

当然,我们不排除书商甘冒风险去推出新人作品等特殊情况,但上述三点应是达成赁板印刷的重要因素。其中三者俱全,赁板刷印的可能性更大。如果只备其一,也有可能赁板刷印。如果三者俱无,则很难有机会赁板刷印。像《闲渔闲闲录》这样普通之书,书商也能印一百余部,可见,江南地区赁板刷印的机会确实较多。因此,在清代江南著述众多、私刻众多的背景下,我们可以推想,其中不少私刻本可能有过赁板印刷的经历。这对于我们研究清代江南私刻图书的版本、印数及传播会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其二,赁板印刷处所。

私刻书板原先多在私家刊刻,故往往藏于私家,而其刷印也常在私家。赵翼、蔡显的例子即是如此。但是,后来书坊或刻字铺承刻私家著述的情况越来越多,这样就会出现:书板寄存于书坊或刻字铺;书板仍运回私家保存。例如,张潮的书板既有存于自家的,亦有存于书坊的。这些书板的刷印处所当然会有不同。而且,即使板存私家,有时也会将书板运往他处(如书坊或刻字铺)来刷印。因此,我们有必要讨论一下赁板刷印之刷印处所。

首先,在私家刷印。

在私家刷印应是比较普遍的情况,因为书板多存于私家。由于士人重视藏板,即便在外地刊刻的书板,他们也会想方设法将书板运回自家妥为保存。这样的例子非常多。例如,湖南长沙人陶煊于清康熙六十年(1721)在江南刊刻了《国朝诗的》,然后将书板带回老家的磨房中堆放。乾隆年间韶关知府高纲出资为其幕客沈维材刊刻《嫁衣集》,然后将书板从韶关运回天津家中保存。乾隆三十八年(1773)山西按察使黄检在太原为其父黄廷桂刊刻奏疏集,于乾隆三十九年将板片差家人赍送回涿州老家保存:“所有刊刻板片刻成刷印二十部之后,即带至涿州奴才旧宅存贮。”因此,在私家刷印应该是赁板刷印大多数情况,因为这省却了来回运输书板的麻烦。此外,在私家刷印,也方便板主控制印数,监管操作以免损坏板片,等等。

其次,在书坊或刻字铺刷印。

这又可分为两类:

A. 书板本来就是由书坊或刻字铺代刻的,而且寄存于书坊或刻字铺。如前所述,有的书坊或刻字铺代刻的书板,私家往往会将其运回自家。但有时因为一些特殊情况(如不方便运或其他原因等),这些书板也会暂存于书坊或刻字铺,而其所有权仍属于私家。例如,张潮刊刻之书较多,其书板既有自家刻的,也有委托他人刻的,如张兆铉致张潮书云:“前接手教,时《三字经》已授梓矣,今即印二十册奉上。如仍要若干册,付信即刷,遇便邮到。其板听便携取,或存刻家印卖,总听尊裁。”此《三字经》书板应为张氏的,但当时寄存于刻家,由张潮决定是否赁板刷印。

B. 运至书坊或刻字铺印刷。例如,张潮“与张紫裳”云:“即如岱宝楼王元臣领板印卖……王元臣所欠板头钱不知凡几。”显然,张潮的书板由书坊岱宝楼赁板印刷。又如,张潮“寄王丹麓”云:“其(指《檀几丛书》)前集并《昭代丛书》,闻都门颇多购者。近扬州有一坊贾,付与板片,似可放心,将来可以发兑矣。”如果只是将书交其销售为发兑,那为何要付与书板?可见此发兑就是赁板印刷。

板片体积大、质量重,不便长途运输,且容易出现损坏和丢失,因而如果书板不是原来寄存于书坊或刻字铺的话,私家往往不愿将其运到书坊或刻字铺来刷印。而且,如果书板在书坊或刻字铺刷印,板主也不便监控其印数。因此,私刻书板在书坊或刻字铺刷印的,或者其书板先已寄存于书坊或刻字铺,或者书板存处与书坊或刻字铺距离不远。从这个角度来看,赁板印刷一般不会长途运输书板。

其三,赁板钱。

赁板钱,又称为板头钱(银)、板租银,是租赁板片的价钱。影响赁板钱的主要因素有书板的价格、印数与利润。清代文献中虽然有一些材料提到板头钱,但讲得都比较模糊,我们很难从中归纳出板头钱的标准。而且,板头钱的支付方式往往比较灵活,包括金钱支付、印书支付、其他实物支付等。当然也有拖欠乃至不支付板头钱的情况。

在讨论私刻赁板钱之前,我们先看看官刻与坊刻的赁板钱。

据前引《汉隽》《大易粹言》《小畜集》的资料看,《汉隽》赁板钱一百文足,书价六百文足,赁板钱相当于书价的百分之十六;《大易粹言》赁板钱壹贯贰百文足,书价八贯文足,赁板钱相当于书价的百分之十五;《小畜集》赁板钱384文足,书价伍贯文省(相当于3850文足),赁板钱相当于书价的百分之十。据以上三例可以推断出,南宋前期官刻赁板钱约占一书书价的百分之十三.七。而且,这是每印一部书的赁板钱。明清时期官刻赁板钱目前不太清楚。例如,具有官办性质的学海堂书院规定:学海堂《皇清经解》书板,“每刷一部,纳板租银一两”;每次刷印《经解》多则一纲(六十部),少亦半纲(三十部);在学海堂藏书楼(文澜阁)中由板权方负责刷印。从《经解》共一千四百卷的篇幅看,这个板租银是比较低的。

相对来说,坊刻书板的赁板钱应较高,因为书商会追求利润最大化。清代以前坊刻书板赁板钱的情况不太清楚。清代的相关材料稍多,我们可以尝试考察当时赁板钱的大致标准。例如,张潮致陈定九书云:“附上封面数张,烦付各书坊粘贴肆中,如欲得书,听其买纸来印。至于板头可以从轻,止得加一足矣。”加一,亦称加一点或一成,即十分之一,也就是从所印书中抽取十分之一作为板头钱。张潮熟谙书坊赁板印刷之道,且“板头可以从轻”应是针对书坊租价而言的,故书坊租价会高于所印书总售价的十分之一。又如,光绪刻本《拱宸桥竹枝词》钤有红色木记:“每部取工料洋贰角。借板刷印,抽取三成。板存察院前文元斋。”可知文元斋(堂)的赁板钱为所印书总数的十分之三。又如,清代福建四堡邹氏下祠邹步蟾(邹完士)在道光年间的财产分关中写道:“凡本经书板汝兄弟(间)可出租,不通同刷印,亦不得出售;如杂书板(指经史之外的书板)听其愿与不愿,租印妨碍本人生意,至租印之板十部抽租一部。若外人并亲朋俱不租印,各宜遵家规。”十部抽一部作为赁板钱,是考虑到兄弟的关系,故较正常的租价偏低。如果是外人赁板印刷,应较此租价为高。包筠雅提供了两份福建四堡书坊间租版价格表,其中租价高的相当于二十五部书的售价,低的相当于一部书的售价。如果取其中间值,租价大约相当于十余部书的售价。显然,坊刻赁板钱确实会较官刻赁板钱高一些,但也是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当然,这里没有标明印数,到底是租了之后可以不限制印数,还是有一定的限制,不太清楚。何朝晖认为,古代书板单次刷印的印量一般在数十部至数百部之间。贾晋珠则认为,单次实际印数在20部至200部之间。两者的结论大致是差不多的。考虑到后者主要关注的是福建建阳书坊,故后者的结论可能更适合作为福建四堡书坊间赁板印数的参考。而且,赁板者来自书坊,所租的往往不是特别畅销之书的书板,因为担心销路不会轻易多印,而出租板片的书坊主担心对书板有损害,也会控制印量。因此,赁板的单次印量不会接近或达到书板单次印刷的最大量,可能也就在20部至百部之间。前述学海堂的租板印数为30—60部,也可在一定程度上印证这一点。如此说来,前述包筠雅所提供的赁板价格要大于所印书总售价的十分之一。

私刻书板的印量不多,且不以追求利润为主要目的,故其赁板钱肯定不会有坊刻赁板钱那么高。也可以说,私刻赁板钱最高也不会超过坊刻赁板钱。参照前述张潮的说法,私刻的赁板钱应小于或相当于所印书总售价的十分之一,而且往往以书充抵。我认为这一推论还是有一定的合理性的,因为:

A. 以书充抵赁板钱是清代私刻赁板印刷的普遍做法。除了前面所举张潮等例子外,李绿园《歧路灯》也记载,观察想让盛希侨将其家藏板印刷一遍,说道:“卷帙浩繁,也恐一时纸价腾贵,赀力不给。大约一块板得三十张,方可刷印一番,不然润板刷墨,不是轻易动作的。学生即送印刷工价到府,俟匠役工完,只赙十部,便叨惠多多。”一共印三十部,自要十部,留二十部与盛氏,就算是赁板钱了。以书充抵这一做法的好处有三点。首先,方便操作。无论印书多少,均可按比例抽取,多印多抽,少印少抽,对双方都合理。其次,私刻的板头钱不好确定。也可以说,板头钱不太好折算成现钱来支付。前述的宋代官刻、坊刻等,这些书本来就是售卖的,而且预先已定售价,所以比较方便将赁板钱折算成现钱。前述包筠雅提供的两份租版价格表,所列赁板钱均为钱而不是书,也说明书坊销售之书有明确的售价。私刻之书不是为了售卖的,既没有定价,也不好定价,而且,如果要定价,可能往往由赁板的书商来定。与其这样,板主当然认为还不如以书抵钱。最后,双方都好接受。以书充抵对于租者而言更好接受,因为其不知道赁板印刷是否能获利。而对于不以追求利润为主要选择的板主而言,也需要印本,甚至更想要印本而不是折换成的现钱。这可能也是前述蔡显通过赁板印刷首次获得其著述印本的主要原因。

B. 书坊赁板现象比较普遍,因此,私刻赁板肯定会参考书坊赁板钱。如果说书坊的赁板钱为大于所印书总售价的十分之一的话,那么私刻赁板钱肯定会以这一标准为参照,上述张潮的例子即是证明。而且,私刻赁板印刷方一般都是书坊主,其更熟悉书坊的租价与运作,以书坊的租价为参考更是顺理成章之事。

C. 私刻赁板钱肯定会较坊刻赁板钱低,且有时难以据实收取。首先,私刻主对收益的追求是多元的,如张潮既求名又求利,但赵翼可能会更希望求名。总的来看,私刻不以谋利为主要目的,不会只考虑其书板利润最大化,而租板方为书坊主,肯定会千方百计压低其租价。例如,张潮“寄戴田友”云:“拙刻数种附呈台政,倘省中有欲印行者,悉听来印,板头从便可耳。”其次,与书坊刻板的租方可能会考虑多印不同,私刻书板的租方每次印数都不多,如果其租价高于书坊租价,租方肯定不划算,也不会答应。最后,与上述官刻、坊刻赁板印刷由出租方负责印刷(即不用将板片交由租方印刷,故其对印数是可控的,赁板钱也是可以明确的)不同,虽然大多数私刻书板存于私家(这样赁板印刷也在私家进行,故其印数还是可控的),但有的书板会运到书坊或寄存于书坊,由书坊来印刷,在这种情况下私刻赁板钱的收取就比较困难。例如,张潮“与张紫裳”云:“即如岱宝楼王元臣领板印卖……王元臣所欠板头钱不知凡几。”这一条材料说明:从王元臣所欠板头钱“不知凡几”看,板头钱是据印次、印数来计算的;如果书板寄存于书坊,其印次和印数是难以控制的。

总之,清代坊刻赁板钱应大于所印书总售价的十分之一,而私刻赁板钱应小于或相当于所印书总售价的十分之一,而且往往以书充抵。

03

余 论

清代私刻赁板印刷虽然不能说非常普遍,但还是有不少的,尤其在江南这样书业发达的地方。上述三个例子即可证明此一点。笔者以上述三例为基础,结合明清出版史,尝试对私刻赁板印刷作进一步的考察。

推动私刻赁板印刷的其他重要因素期

前文已经总结了达成赁板印刷的重要因素:书业发达之地;名气较大的作者;士人的积极推动。除此之外,还有一些重要因素需要注意。

(1)私刻本的普遍性。明代中叶以后,私家刻书越来越多。何朝晖引述日本学者胜山稔的统计指出,明代私刻本和坊刻本分别占到所有出版物的45.46%和47.78%。大量的私刻书板为赁板印刷提供了丰富的资源。而明代中叶以后,书业进入了加速发展时期。书业的发展需要大量的货源。不过,私刻虽然很多,但是自印数量有限,而且作者往往不太主动将其提供给市场。因此,书商对私刻的搜求与发现是私刻本进入市场的重要推手。由于很多私刻也由书坊、刻字铺来承刻,或者雇用的是同一批刻字匠,故书坊主其实不难了解私刻的情况。如果发现有可“行”的书,书坊主自然会设法发兑。

(2)士人与书商交往的普遍性。明代中叶以后,士人与书商、书坊的交往越来越频繁、密切,甚至出现了士商合一的现象,书商多是儒商,其既是士人,又是书商,如吴勉学、陆云龙、李渔、汪淇等,而张潮、王晫多少也有书商的影子。士人与书商交往的普遍,不断推进士商合作,相互服务,相互支持,如士人为书坊供稿,为书坊宣传等;书商为士人出版其著作,为推扬其名声提供服务,而赁板印刷即是其合作形式之一。

(3)书坊不愿意大量刻板与藏板。除了特别流行的书,书商一般不会重新刊板。前述施朝英每年都到赵翼家刷印其著述各数百部,但也不愿意自己刻一套书板来印刷,显然施氏有成本的考虑。商品性是书籍的主要属性,故书籍流通主要是由市场来决定的。我们以往对私刻和坊刻的区分往往主要从出资方来考虑,这样的认识是不全面的。其实,从市场经济的角度来看,适合进入市场的书就用或“应该”用坊刻,不适合进入市场的书就用或“应该”用私刻。例如,畅销书(如科举考试参考书)由书坊刊刻,而不畅销的书(如时人的文集)则绝大多数是私刻的。至于赁板印刷,则可视为两者的交汇点或临界点。也就是说,对于市场前景不太确定的私家著述,往往是通过赁板印刷的方式进入市场的。

(4)士人重视藏板。与书商不同,士人会想方设法将其或家人的著述寿之梨枣,流传久远。寿之梨枣是士人著述得以传世的重要标志,因此,士人重视刻板与藏板,甚至只刻而不印,如前述的蔡显《闲渔闲闲录》刻成书板后并没有马上印刷,而是由湖州书商吴建千以赁板印刷的方式完成该套书板的首次印刷。古代士人的藏板观念是如此强烈,往往将藏板视同藏书,甚至胜过藏书,并以之为文化持守的一种象征,代表着祖先的重要遗产。将书板卖与书商或他人,往往被认为是不肖子孙所为,是家族衰败的一种标志。因此,除非迫不得已,私家也不会出售书板。前述赵翼的例子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证明这一点:哪怕书商每年来印刷,赵翼也没有将板片卖与对方的意思。因此,即使书商看中一套书板,也不是想买就能买的。在这样的背景下,赁板印刷是实现士商双赢的最佳合作方式。

总之,尽管私刻赁板印刷在全国范围内不能说是很普遍,但在一定的地区、一定的范围内还是比较流行的。从赁板印刷的角度看,我们以前可能低估了私刻本的印数、流通渠道,也低估了书坊的货源。

私刻与坊刻的区分

以往我们看到的一些明显应该是私刻之书,但又有书坊的牌记,一般会将其理解为书坊买板印刷所致。但通过前面的考述可知,书坊买板印刷的情况不会很多,上述现象更多是赁板印刷造成的。因此,赁板印刷有助于我们分辨哪些书“应该”是坊刻,哪些书“应该”是私刻,从而厘清私刻与坊刻纠缠不清的关系。

例如,除了一些名人的文集外,书坊出资刊刻时人文集是比较少的。如果封面上有类似“……(书坊名)梓行”这样的标记,其书多为书坊赁板印刷。例如,清康熙元年(1662)刻本《顾与治诗》八卷,封面标“书林毛恒所梓行”。毛恒所为明末清初南京书坊主。此书是施闰章等多人捐资刻的,而书后有顾氏外孙之跋,因此,此书可能板归顾家,而由毛氏赁板印刷。陶望龄《歇庵集》十六卷,明万历三十九年(1611)王应遴真如斋刻本,封面标“聚奎楼刊行”。聚奎楼为明万历间南京书坊,此书应为聚奎楼赁板刷印的。即使封面没有“……(书坊名)梓行”这样的标记,我们也可以参照此理来推断。例如,万历四十年(1612)金陵三山街唐国达广庆堂刊本《张太岳诗文集》,实际上应是张氏家刻本(张居正儿子出资刻的)。唐国达是晚明南京书坊主,且该书大题标明“新刻”云云,明显是书坊的做派,故此书很可能是广庆堂赁板刷印的。又如,北京大学图书馆藏明万历唐国达刻本《新刻刘直洲先生文集》(存卷一至卷八),也应该是广庆堂赁板刷印的。清初林璐《岁寒堂初集》五卷,国家图书馆所藏为钱塘林氏崇道堂本,湖北省图书馆所藏为清康熙年间还读斋刊本。其实经比较后可看出,两书为同一版所印,后者为还读斋书坊赁板印刷的。

士人著述流行的重要标志——赁板印刷

明清士人著述的出版大多都采用私刻,而士人对其著述的最高期待是“行与传”(在序文中经常会表达这样的期许)。“传”的问题比较复杂,且与本文关系不大,故这里主要想谈谈“行”的问题。那么,如何判断一部私家著述是否“行”呢?以往学者更多从传播的普遍性来考虑,但是,如果只是这样理解,那么私家著述作者利用自己的财力印刷大量的书来分送就可以实现“行”了。事实上,明清时期私家著述常被用作为交往礼物,但作为礼物的书其数量和传播范围都是非常有限的。真正的“行”在当时应有一个共识,就是书商是否接受。如果书商接受,那就是真正的“行”。这一现象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比较好理解:如果你的书是“行”的,书商会主动找你联系出版并给你相应的报酬;如果是不能“行”的,大概只能自己出资印行。如果我们用这样的标准来衡量明清时期的私家著述,会发现真正流行的就是那些被书商接受的著述,如李梦阳、唐顺之、王穉登、袁中道、袁枚的文集,当时确有多家书坊刊刻。但这毕竟是有限的,更多的私家著述只能寄希望于通过赁板印刷的方式被书商所接受,从而实现“行”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