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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资印刷企业需要经过什么程序

更新日期:2005-04-06

目前为止,全国三资企业已达2300家左右,这些三资企业的建立,为我国印刷业的发展注入了资金,盘活了资产(购买土地、厂房等)引进外资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工作。如何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以下简称三资)印刷企业呢?

了解相关规定

在申请设立三资印刷企业之前,应了解有关设立三资企业的法律、法规。特别是要阅读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2002年3月11日发布的21号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新闻出版总署、外经贸部2002年1月29日发布的16号令–《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务院2001年8月2日颁布的315号令–《印刷企业管理条例》。在这些法规中,特别要首先了解以下几条规定:

1.《规定》第三条中指出,国家允许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营印刷企业,允许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资印刷企业。这条规定说明,目前我国只允许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营的出版物和其它印刷品印刷
企业,而不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印刷企业。

2.《规定》第六条第五项指出,从事出版物、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营印刷企业,合营中方投资者应当控股或占主导地位。同时该企业的董事长应当由中方担任,董事会成员中方应占多数。也就是说,申办包装装潢印刷外资企业外商才可以建立独资或控股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

3.《规定》第六条第四项对外商投资的注册资本有了明确的规定。具体是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4.根据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管理总局规定,中外合资企业的外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5.从国家发改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的相关规定中,对2002年10月1日前批准设立的三资企业进口自用设备是免征关税和增值税的,而在以后批准设立的三资印刷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将征关税和增值税(注:来料加工企业和加工产品100%出口的企业除外)。

向属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应先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

1.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申请书。

2.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在以上两个文件中应载明各方投资者的名称、住所;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及投资总额;各方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如现金或设备、厂房等)和出资额。

3.各方投资者原企业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资信证明。

4.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审批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初审后,提交下列文件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1.申请人申请设立文件。

2.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

3.申请人报给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全部文件。

4.申请三资企业的章程、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各方对董事会组成人员的委派书等。

报省外经贸行政部门初审
申请人在获准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人申请设立文件及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由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合同、章程。

4.投资各方的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副本以及资信证明。

5.拟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各方投资者董事委派书。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行政部门对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拟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进行审批。应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批准设立申请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备案。

对拟从事出版物、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营印刷企业及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拟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行政部门应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外经贸部审批。

报外经贸部(现为商务部)审批省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行政部门初审后,提交下列文件报外经贸部审批:

1.申请人申请设立文件(包括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

2.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文件。

3.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

4.中外双方的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资信证明。

5.申请设立三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6.董事会名单及委派证明。

7.企业名称登记批准书。

8.租房协议或房产证明。

外经贸部(商务部)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批准设立申请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外商投资企业

应在收到外经贸部批准证书后30天 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由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申请书(一式三份)。

2.新闻出版总署、外经贸部对外资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含附件、中外文本)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

3.投资者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4.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

5.企业董事会名单及董事会成员、正副董事长的委派(任职)文件和上述人员的身份证明。6.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7.企业住所使用证明,企业住所租赁的房屋,要提交房屋租赁协议(租期应在1年以上)及出租方的房产证明。

8.凡涉及城市建设(含占地、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和环境保护的,应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的批件。办理用地手续外商投资企业获得土地使用权需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外商投资企业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0天内,向注册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需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1.审批机关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

2.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3.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及副本。外汇管理局审核上述文件后,填写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企业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到所在地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号。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在境内其它地区或在境外的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

办理银行开户

1.开立外汇帐户。外商投资企业可任选一家获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开户时,需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①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②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2.开立人民币帐户。外商投资企业可任选一家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开立人民币帐户。开户时,需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①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②审批家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办理税务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材料(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2.合同、章程及其批准文件。

3.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文件。

4.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5.企业董事会组成名单。

办理海关手续

1.报关注册需提交以下材料:①外经贸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②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③外资企业合同、章程。④批准进口设备清单。⑤企业验资报告。⑥属地外经贸委批复。

2,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审批需提交以下材料:①企业进口或出口货物报关单。②货物发票。③装箱单、运提单。④进出口货物免征税证明。⑤进出口许可证件。

办理财政管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财政管理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2.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3.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本。

4.企业的合同、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