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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书柬:公平竞争法是否良方妙策

资料来源:印艺283期/2007年7月 作者:余鸿建 更新日期:2008-08-22

茂丰兄、政雄兄:

去年底香港政府拟保障各行各业可以在公平环境下作商业竞争,草拟了一套「公平竞争法」,由2006年十一月起向公众咨询,为期三个月,现在仍在修改审议阶段,仍须向立法会提交法案供辩论通过,才得以成为香港法律。

在发表个人意见之前,不妨简单介绍此一法案之精神及其内容以供谈助:香港过去百多年来一直自称为一个自由港,当年殖民地政府也鼓励及支持自由贸易,除奢侈品外所有进出口货品几乎全部不征关税,上世纪60年代港英政府的一位财政司郭伯伟首先提出了所谓「积极不干预市场运作」的政策立场,与当年英国工党政府为防止失业率上升,将亏本私人企业收归国有的政策可说是南辕北辙,后来事实证明他行对了路,英国政府以公共资源来补贴亏损企业是错的。历任财政司长也萧规曹随,使香港商业社会自由运作,不受政府的行政干预,也不对某一没落行业投以公帑支持扶助,让其自然地汰弱留强,自寻出路。

当年郭伯伟的政策获得世界知名经济学家的赞赏,著名经济学家佛利民教授更公开表扬,认为郭伯伟是香港经济起飞和公平贸易的策划人和捍卫者。香港回归之后特区政府似乎过于好大喜功,急于改革而违背了积极不干预的原则,十年过后才发觉原来资源错配,引致民怨上升,像政府推出的数码港、八万五房屋政策、西九文娱中心、中药港等项目便受到公众严厉的批评,有些项目更被迫搁置,舆论普遍认为政府以公共资源去维护小数发展商的权益,似乎违反公平竞争和所谓政府积极不干预的原则。

1997年12月政府成立「竞争政策咨询委员会」,1998年5月又推出《竞争政策纲领》,希望藉以对付某些恶性竞争的行业,似乎又是香港政府又一行政干预市场运作的手段。据特首的公开解释,公平竞争法是用以维护市场秩序、防止「围标」即多个竞争集团合同定价操控公共投标、由大集团自行分割市场,操纵价格……等。香港商界对咨询文件反应审慎,正反两面意见也有商会团体提出,就像其它的政府政策咨询文件,未到立法会辩论通过,大多数人仍是漠不关心。《香港竞争政策未来路向咨询文件》中涵盖了以下七种特定类别的反竞争行为:操纵价格 – 指商业对手透过协议去提高或维持货品或服务的价格,扭曲市场的正常运作,使买家或消费者付出较高的费用。

举例如香港的汽油价,经常多间油公司在同一天内宣布加价,加幅几乎完全一样,似乎有操纵价格的嫌疑,现在只由政府查询是否油公司协议加价,但若法例通过后,司法部门便可进行调查和检控。

串通投标 – 在投标之前多间公司协议分配合约,约定投标价格,保证某公司必定以特定价格中标,在协议分配之下,各有关公司轮替中标,各有所得而又保证价格不因竞争而受压。

公开投标多属政府工程或由政府补助志愿机构的公共工程,大多涉及公帑,若有串通投标便可令公帑招致损失。

分配市场 – 公司间互相协议或自订规则按地区、市场类别、公司客户等不同类别因素,各自分占市场,减少竞争或令竞争消失,消费者因此须付较高费用。例如香港某些大型屋苑只容许该屋苑发展商属下或有关系的公司提供保安警卫、清洁、互联网、有线电视、燃气等供应和服务,自订规则禁止竞争对手提供同类服务给住户,使住户没有选择及须付较高的费用。

制订销售及生产限额 – 是指各生产商之间协议订立某类制品的产销量,人为操纵供求量以牟取更高利益。

香港有可能受操纵的非公营制品,极有可能是物业和地产,小数几个大地产商已可成功操控地产供应和楼价,特别是所谓豪宅市场的售价。过去及现在的公共专利事业,例如电力、电讯和公共汽车及隧道等虽然也是商营企业,却获得政府保障利润和特许独家经营,商营企业为达到政府许可利润的最高上限,为股东获得最多回报,便会制订销售及生产限额,使收费无法下调,损害消费者利益。

联合抵制 – 竞争者之间协议或胁迫同业不与某些供货商或顾客交易,又或者与供货商或顾客协定不与某一竞争对手交易都同属联合抵制行为。

过去曾有同业联合行动,例如曾有人呼吁罢买某国家或地区货品,这类民族激情在立法之后便是犯法行为。也曾有某刊物刊登了冒犯性内容及不雅图片,在此条例下,也不可以呼吁市民罢买。商业对手就算坏帐及欺诈被告上法庭,也不可以忠告同业不与之交易。

不公平或歧视性的准则 – 公司之间就技术或设计标准等达成协议,可能会防碍竞争,阻止其它竞争对手打入市场。

例如医学会拒绝其它国家或地区医生来港注册及执业,或者规定医生以英文书写药方也可能触犯法律。若此法例获得通过,「香港柯式印刷规格」便有可能防碍竞争对手而触犯法律。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当大企业在市场上占了支配性的地位,便以其财力和影响力防止及阻碍竞争对手进入同一市场,例如以低于成本价发售以赶绝竞争者,又或以捆绑式销售来削弱对手的竞争力。

香港超级市场曾 以低于成本价出售鲜肉,意图垄断鲜肉的零售,遭传统菜市场贩 商抗议,曾闹出了一段风波,类似情况事实上仍存在,使许多小商店无法经营。

公平竞争法又有称为反垄断法,在欧美先进国家已有不短的历史和经验,像互联网兴起早期,美国的一家较细规模的浏览器公司Netscape便采用反垄断法控诉微软公司得值,微软因此需要付出巨额赔偿及将浏览器开放,成为一宗轰动一时的案例。今年初欧盟委员会宣布重罚五家国际知名升降机集团近10亿欧元,包括德国、日本、芬兰、瑞士及美国等国的五家名牌升降机公司被指在欧洲连手操控价格,违反公平竞争法而被重罚。

看起来政府锐意推出公平竞争法,是希望在立法上与世界上其它先进国家接轨,引用外国的法例模式来改革及推动商业社会的公平竞争。究竟这是不是一服良方妙药还是一服甚多副作用令人不适的猛药?以政府无形之手搅起市场的一池浑水呢?虽然仍未立法,事实上香港政府已采取行政措施逐步将专营事业市场开放例如公开竞投固网电话和手提无线电话通讯,发牌予更多的有线及无线电视广播,开放市场之后消费者付出较小费用而得到更多服务和选择。事实上香港仍有很多专营事业没有开放,包括政府全资拥有的集体铁路运输系统和三隧一桥交通收费系统等,香港政府一日仍未全面开放专营事业,公平竞争法仍是徒具虚文而矣。

小弟当年任职于大日本印刷时候,得悉两家日本公司长期放帐给客户,帐期有长达180日,当时业内传言两家日本公司以本伤人,以放帐来垄断市场,赶绝小本经营的家族企业,当时没有公平竞争法,小企业也没有集体向社会或政府申诉,数十年下来,大日本已撤出香港,凸版也没有独霸天下,反而一些中小企业却快速发展成为上市公司,在自由经济之下,公平竞争法不一定对小公司有利,也不一定对大公司有害。公平竞争法貌似正义女神,但所持的是一把两面刃,既可伤人也可伤己,一经立法各行各业便诉讼不绝,究竟公平竞争法是锄强扶弱还是汰弱留强呢?又或者在市场上竞争失败郄在法庭兴讼追讨,正如赌徒般所谓「输打赢要」呢?

看了小弟的说明后,两位有何高见?也希望借着这篇书柬引起香港同业的注意,参与讨论及认真看一看政府发表的咨询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