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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破产保护制度

《印刷工业》杂志2012年第02期 作者:郭怀广 更新日期:2012-04-15

破产与破产保护绝非同义,一个意味终结,一个酝酿开始。

当破产保护风波迭起,平静的印刷业再也无法淡定。“破产”的字眼,让人们无法不心生担忧。实则,现实比猜测要明朗许多。本文特就破产保护进行浅析,愿能给印刷人吃上一颗定心丸。

其实,破产保护与传统意义上的破产并非一个概念。传统意义上的破产,指的是破产清算,即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时,债权人为获得公平清偿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而破产保护却是旨在挽救即将破产的债务人,帮助其恢复生产经营能力,使其重新具备债务偿还能力,摆脱经济困境。

破产保护在各国法律中的称谓有所不同。中国和美国称之为“重整”,在英国称为“管理程序”,在法国称为“司法重整”,在日本称为“更生”或“再生”。

破产保护是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但又有挽救可能的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生产经营能力的法律程序。破产保护制度是现代破产制度中的最新发展成果,也是目前世界各国公认的挽救企业、预防破产最有力的法律制度之一。

破产保护申请既可以由债务人自愿向法院提出,也可以由债权人强制向法院提出。破产保护申请提出后,债务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企业重组或融资方案,就债务偿还的期限、方式以及可能减损某些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作出安排。方案经债权人通过和法院的确认后,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和拥有全部资产,但企业所有重大经营决策必须得到法院的批准。

传统的破产制度是对债务人直接进行清算,不仅破产程序耗时费资,债权人往往只能得到部分清偿,而且还会导致生产停顿、资源损失、失业增加、连锁破产、税收减少、社区经济衰退等经济社会问题。企业破产带来的巨大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是现代经济社会无法承受之重,传统的清算型破产制度面临巨大挑战。于是,旨在预防破产发生,挽救债务人于危难,使其重获新生的破产保护制度应需而生,它兼顾债务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对单纯考虑债权人利益的以清算为本位的传统破产制度的革命性变革。

破产制度中,与破产保护类似的还有一种制度设计,即破产和解。破产和解是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就债务人延期清偿债务、减少债权数额、进行整顿等事项达成协议,中止破产程序以防止和避免债务人宣告破产,使债务人恢复生机,并使债权人有可能获得较之适用破产清算程序更大数额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通过和解程序,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谅解协议,既是对债务人的挽救,也是对破产清算程序所可能引起的负面效应的预防。但是,破产和解只是消极地维持债务人人格,它在预防破产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

尽管蒙上诸多“不得已而为之”的无奈,但对企业而言,“申请破产保护”却是自我拯救的有效策略和途径。而且,一个行业主流公司破产保护也并非完全预示着其上下游行业的没落。当前市场环境复杂多变,市场波动频繁,各个行业通过破产保护应对危机获得新生的案例并不鲜见。美国通用汽车、克莱斯勒、德尔福、雷曼兄弟以及日本航空等行业巨头都曾申请过破产保护,当时每一个消息都震惊业界。所以,我们关注的不应该只是破产保护本身,而更应是其后的重组,因为重组的过程和结果对印刷业的意义更大一些。

(作者单位为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