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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闻出版局设立印刷企业审批办法

更新日期:2012-12-28

第一条 为加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对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规划的调控,进一步规范印刷业经营者的设立和审批,保护合法印刷企业印刷经营活动,防范和打击非法印刷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印刷业管理条例》和《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的规定,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印刷企业设立审批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新闻出版局负责全区印刷企业设立的审批工作,直接负责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的审批;市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构根据自治区新闻出版局的委托直接负责复印、打印、影印经营单位设立的审批。

市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构协助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对所辖印刷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条件进行认真审核,及时上报;对已审批的复印、打印、影印经营单位应当每两个月报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印刷复制管理处备案。

第三条 印刷企业设立的审批,坚持贯彻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规划的原则。科学、合理规划出版物印刷企业的设立,大力发展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

因兼营、兼并、合并、分立等而设立新的印刷企业,依照新申办企业办理审批手续。

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的设立由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审批,申请条件遵照《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有关规定。

第四条 设立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二)会计师事务所或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报告书;

(三)从事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设备净值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设备净值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

(四)从事出版物印刷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自动对开胶印印刷设备。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

(五)从事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必须取得自治区新闻出版局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六)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的企业,应当直接向自治区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原则上必须经企业设立所在地的市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构签署意见,南宁市城区的企业也可直接到自治区新闻出版局递交申请。

自治区新闻出版局集中受理申请材料,受理时间为1月、4月、7月、10月1—15号的工作日。

第六条 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审核申请材料分预审、初审、复审、实地核查、终审五个步骤。预审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及时回告或退回;初审进入正式受理阶段,在15日内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可靠性、合法性作出判断并提出处理意见;复审负责在30日内复核初审意见并作出是否提交处务会讨论、实地核查的意见;终审负责在15日内对经处务会讨论和实地核查通过的企业作出审批。

申请材料不全不予受理;受理申请材料后发现条件不符合要求,做出回告;申请材料齐全、条件合格的企业,原则上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应当派专人实地核查厂房、设备情况。

第七条 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受理设立印刷企业的申请,应当自进入受理阶段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申请的,由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印刷复制管理处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领取《印刷经营许可证》;不批准设立申请的,由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印刷复制管理处给予正式函告。

第八条 设立印刷企业的审批依据、条件、程序、申请表格及审批结果,可通过“广西新闻出版、版权公众信息网”(http://www.gxpress.gov.cn)查询。《广西壮族自治区印刷经营申请表》在信息网“政务公开”栏目的“表格下载”中点击下载。

第九条 如遇中央部署印刷业专项整治活动等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一律停止受理印刷企业设立的申请,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要暂停审核,活动结束或不可抗力消除后再予审核。

第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