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出版物印刷企业除外)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政府有关政务服务事项“十统一”以及市政府有关“放、管、服”改革的部署,为进一步推进政务信息共享,实现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经研究,我局对《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出版物企业除外)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实施。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2018年12月24日
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出版物印刷企业除外)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的设立;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的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章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
(二)《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2002年1月29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公布)第十八条;
(三)《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2008年11月12日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38号公布);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公布)保留事项第275项;
(五)《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7月1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公布)下放事项第76项
(六)《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5年8月20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公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中、外方投资者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并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印刷经营管理的经验。
(二)外方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印刷经营管理模式及经验;
(2)能够提供国际领先水平的印刷技术和设备;
(3)能够提供较为雄厚的资金;
(4)申请成立企业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5)从事出版物、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营印刷企业,合营中方投资者应当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三)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四)审批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五、申请材料
1.申请书(原件1份);
2.广东省新设立印刷企业申请表(原件1份);
3.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原件1份),建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各方投资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和法定代表人姓名;
(2)、拟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
(3)、各方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和出资额缴付期限;
(4)、经营期限;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5.现有或预购印刷设备清单(原件1份)
6.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提供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7.各方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原件1份);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及简历(复印件1份);
9.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复印件1份);
10.拟设立印刷企业厂房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书(复印件1份);
11.法律、法规和新闻出版总署规定的其他文件;
12.经贸部门备案回执(复印件1份)。
六、申请表格
《广东省新设立印刷企业申请表》,该表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免费领取,或可在深圳市文体旅游政务信息网(http://www.szwtl.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网上提交申请;
(二)办文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三)新闻出版部门核验申请材料,进行经营资格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印刷经营许可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给领取《印刷经营许可证》;不批准文件,说明理由;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印刷经营许可证》,证件长期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印刷经营许可证》后,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后可从事许可的印刷经营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按照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规定履行审核登记手续。